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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女童冤死责任谁负?
 
2000年11月6日发表
 
【人民报讯】南方日报报导,从化市神岗镇菜地村村民邓韶佳3岁半的女儿活泼可爱,因小病被在家开诊所的“医生”郭某打了两针后竟从此阴阳相隔;然而,悲痛万分的邓韶佳一家想不到,有关方面还“有理有据”,认为死因与“医生”全无干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痛失幼女

  尽管那一切于邓韶佳是如此的惨痛,他还是带记者重回那间痛失幼女的“诊所”,并向记者讲述了那天发生的一切:
  
  10月3日早上,在神岗市场附近住的邓韶佳发觉女儿邓灌文有点咳,就带她到郭某的“诊所”诊治。其实这“诊所”也就是郭某的家,离邓韶佳的家不远,他们平时有点什么小毛病,也都是到那里去“搞掂”的。4日早上约8时15分左右,邓韶佳与妻子高素玲又带着女儿来到“诊所”,并向郭某反映说,3日女儿在经诊治后好转了很多,但早上睡醒时还有点咳。郭听说后并没有给邓灌文听诊探热及诊治,就开始拿药调配了两支针,然后在邓灌文的左右股各打了一针。
  
  由于女儿打完针在哭喊,高素玲将女儿抱到“诊所”门口,但这时女儿便开始呕吐,而且大小便也失禁了。郭某从窗口看到这情景后说“只是药物反应”。不一会,邓灌文不断抽搐,嘴唇发黑,不省人事。惊慌失措的高素玲连忙追问郭某究竟是怎么回事。郭某出来翻看了邓灌文的眼后也变得十分紧张,连说:“可能是药物过敏,快送去医院。”
  
  这时的邓韶佳抱起女儿就往几百米外的神岗镇医院跑,但由于要横穿交通繁忙的广从公路,这几百米的距离也花去了他们宝贵的10分钟。等他把女儿送到医院时,女儿的嘴上已冒出了白沫,处于休克状态。在神岗医院抢救过程中,由于郭某没有跟来医院,院方只能向郭某打电话了解她给邓灌文打了什么针。约30分钟后,邓灌文没有一点起色,神岗医院便又将她急送从化市人民医院。到12时30分左右,邓灌文终告不治。在从化市人民医院开具的死亡报告单上,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及呼吸、循环衰竭”。
  
  邓韶佳痛心地说,如果郭某有一点点的医学常识,能在打针前先做皮试;如果郭某有一点点的专业知识,出现症状后能马上抢救……
  
  邓韶佳又在责怪自己,没想到一时贪方便,竟使自己与女儿阴阳相隔。据附近的居民反映,尽管郭某的“诊所”设在位于镇内的一条较为偏僻的小巷的家中,也尽管该“诊所”仅与镇医院相隔仅数百米,但由于到这里“看病”不用排队,更不用开处方,一手交钱,一手取药,竟也有不少人前来问诊,有时甚至“旺过镇医院”。
  
  邓韶佳将记者带到郭某的“诊所”门前,只见转弯抹角才来到的“诊所”,是一幢只有一屋的旧民房,门口没有任何招牌,连门牌号码也看不到。据附近居民说,自从出事后“诊所”就一直门窗紧闭,“医生”不知去向。我们试图与当时曾参与抢救的神岗医院院长、也就是郭某的丈夫李某联系,但至今未见有任何回应。

  因何致死

  当地派出所接到有关群众报案后迅速介入此事,于事发当晚7时许,对郭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从其“诊所”带走了一些证物。
  
  据查,郭某原是神岗镇卫生院的医士,但于1981年因违反有关政策被院方辞退。自1982年起,郭某与原神岗佛岗大队签订协议,承包该大队的卫生站。到1991年,由于卫生站拆建,郭某便在家开诊至今。
  
  事情发生后,邓韶佳一直指郭某是在其任神岗医院院长的丈夫的支持下,长期在家无证无牌非法行医的,此前也曾发生过多起因“药物过敏”致病人死亡的事件,但终因“私了”而未被揭发。
  
  对此,从化市卫生局向公安部门出具了郭某“于1977年2月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6·26大学‘医专培训班’三年学习大专毕业。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至今仍有效”的证明。至于郭某的“诊所”是否合法,从化市卫生局没有正面回应,只是在一份附带说明材料中提到:“……因卫生站拆建,卫生站人员各自回家诊病,郭某因此搬迁至神岗圩流溪河灌溉渠边开诊。”
  
  为了进一步确查邓灌文的死因,从化市卫生局及邓韶佳于10月5日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解,结果显示死者有喉头水肿、细小支气管和肺泡内有淡红蓝染异物等症状,结论为异物(如呕吐物)进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10月19日下午,也就是尸解报告送到从化的第二天,从化市公检法等单位就此召开了一个专门协调会。该会认定,事发前郭某为邓灌文打了两针,一是先锋必,一是维丁胶性钙和B6混和物。基于从化市卫生局出具郭某医生执业资格至今仍有效的证明,与会人员认为,根据尸解鉴定,邓灌文死因与诊病用药无关,郭某对该案不负刑事责任。该案不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给予郭某解除刑事拘留。对于郭某所经营之诊所是否合法,转由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当天晚上,郭某走出了派出所的大门。从化市卫生局甚至认为,这起案件连医疗事故都算不上,邓灌文的死与郭某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时的邓韶佳陷入了一片困惑之中:女儿究竟为什么会死?女儿死得冤不冤?
  
  据悉,邓韶佳目前已聘请了有关律师,一旦无法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便从民事诉讼途径为女儿讨个说法。(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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