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導說,烏魯木齊精神病福利院是國家全額撥款的慈善機構,民政部門每月爲該院收容的有殘疾的精神病人每人撥出300元人民幣的生活費。
從1996年到1999年的4年間,爲裁留安置費,烏魯木齊精神病福利負責人多次指令該院職工,乘火車或汽車將被收容的精神病人帶出烏魯木齊,遺棄在沿途的火車站,汽車站甚至野外。在被遺棄的數十人中,既有80多歲的老人,也有10多歲的孩子。
今年3月,因一名職工拒絕再帶人出去而受到打擊後,此事暴露。記者在調查時,該負責人態度十分強硬地說:「我這樣是爲了減輕福利院的負擔,無可非議。」
據介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福利院收容的精神人屬於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福利院就是他們的法律監護人,遺棄他們將構成遺棄罪,責任人應受法律的制裁。(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