噩夢發生在正月初一
1999年2月16日下午4點多鐘,山東萊蕪市人事局司機劉雪峯駕駛普通桑塔納轎車,與懷孕3 個月的妻子一同從父母家出來。大約正常行駛了1公里左右,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的萊蕪市花園路派出所副所長郭桂林從人行道快速進入機動車道。避讓過程中,桑塔納轎車的右側後視鏡被刮壞。
劉雪峯停車與郭桂林理論。郭桂林蠻橫地說:「你老實點,我是派出所的。」劉雪峯說: 「那你更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誰料,郭桂林竟掏出手槍,對着劉雪峯的頭部開了一槍,然後攔了一輛摩托車揚長而去。
劉雪峯當場死亡。
當天晚上,郭桂林因涉嫌故意殺人被萊蕪市萊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1日,郭桂林被逮捕。稍後,劉雪峯的妻子因受巨大精神打擊和折磨,孩子胎死腹中。
一審判決郭桂林死刑
1999年9月3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郭桂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郭桂林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秀麗(被害人之妻)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8818萬元。」
當人們爲社會正義得到維護而感欣慰的時候,不正常的情況出現了。
一審判決之後,萊蕪市公安局於1999年9月12日向山東省公安廳發文提出對此案重新審理。
對此,審理該案的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認爲,在接到省高院的指定後,他們非常謹慎地對待這起社會影響極爲惡劣的執法者犯法的案件,本着對法律和事實負責的態度,做了大量調查工作。在庭審中,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證人證言等9項證據足以認定郭桂林犯有故意殺人罪。何況,萊蕪市公安局當初也是以故意殺人罪向檢察院移送案件的,該局何以前後相左?
黨支部書記聯名信:嚴懲兇手!
目前,郭桂林案二審在程序上逾期已近一年。
山東省幾位人大代表指出,身爲公安幹警的郭桂林在下班後攜槍,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條例》;光天化日之下在市區主要大街上開槍殺人,更爲國法不容。萊蕪市公安局現在的做法讓人感到難以理解。
此案發生後,萊蕪市47名黨支部書記聯名寫信給山東省有關部門要求嚴懲兇手,3000多名幹部、工人、農民聯名要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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