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17日訊】據《檢察日報》報道,蘭州市最近開除了5名縣處級違紀違法領導幹部的黨籍,這當然讓人感到反腐敗的不留情面。試想,一個黨員領導幹部連黨籍都丟了,不就意味着政治生命已走到了盡頭?腐敗之路被攔腰斬斷?

  然而,僅僅開除黨籍夠嗎?這5名「縣官」中除蘭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原局長王武堂被開除黨籍,同時建議開除公職並由司法機關繼續審查外,另外4人無一移送司法機關,也無一被建議開除公職。這裏有一個問題:黨籍被開除,公職是否應開除?也就是說,一個背棄黨章和違反黨紀嚴重到爲黨組織所不容的人,是否還可以享受公職待遇?就算行政職務職級被撤銷,工資級別被降低,但捧的依然是單位的鐵飯碗,有工資可拿,有福利可享。如其中蘭州市西固公安分局原副局長馬立陽,因虛開發票、私自銷售警用器械等被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後,照舊是一個擁有警察身份的公務員,難道警察隊伍中需要這樣一個被開除黨籍的人來擔負公務?

  更進一步,如果對新聞報道進行推理,就有理由發問,黨籍可以抵罪嗎?如蘭州市科協原副主席馬生祿,單單「非法獲取銀行利息高達358.9萬元」,這麼大數字的「非法」收入,僅以一個黨紀政紀處分就能了結,在常人看來是不可思議的。再如蘭州市連城鋁廠原總會計師鍾玉成,光收受賄賂就達人民幣2.6萬元、港幣3.9萬元,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想必沒有可以特殊到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黨員,那麼,僅以開除黨籍作爲最後的、最高的處分,使其逃脫了法律的應有懲罰,在一定意義上豈不是以「黨籍抵罪」嗎?

  反腐務必從嚴,已成爲全國上下的共識。決不手軟地將腐敗分子從黨內加以清除,體現了「從嚴」的精神,但對於該砸飯碗的高抬貴手,該追究法律責任的放他一馬,這「嚴」從何處來?我們經常有一種誤解,給腐敗分子一個黨內或行政處分就是從嚴,如果開除了黨籍更是嚴得厲害,而不問處分是否與違紀事實相當,是否存在違法情節沒有訴諸法律。這樣的「從嚴」,除了新聞熱鬧一陣,事實上是給腐敗分子搔癢癢,發揮不了任何威懾和震動作用,反而讓腐敗分子在感激不盡之餘暗自好笑,促使一些居心叵測的人在腐敗路上爲所欲爲。

  黨紀、政紀和法律處分的「三位一體」,對於腐敗分子本是一枚「集束炸彈」,可以最大可能地摘掉其「官帽」,砸掉其飯碗,剝奪其人身自由,使其爲腐敗付出高昂的代價。費了好大勁的後果,如果只是「意思意思」而已,豈不成了「臭彈」?

摘自17日《檢察日報》(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