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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剃人頭,小心人亦剃之
不知道江澤民這樣大開殺戒是什麼意思,是要滅口,還是要表示反腐敗的決心,還是因爲感到自己統治的不穩定,以濫殺來阻嚇任何反對勢力? 可以肯定的是,這樣亂殺肯定對反腐敗沒有什麼積極意義,反而促使貪官污吏趕緊撈一筆逃往國外。因爲這種宣判不是真正的爲了反腐敗。 其一,宣判時將遠華案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只算在九六年以後,九六年正是當時的福建省委書記賈慶林離開福建到北京當市長,清洗陳希同的北京幫。將遠華集團犯案放在九六年以後,目的是洗脫賈慶林的參與,至少是「瀆職」的錯誤,用心可謂良苦矣。 其二,涉案的廈門市副市長藍甫是逃到澳洲後再回來自首的,可是未見從寬處理而仍被判死刑。這不符合「坦白從寬」和對犯罪集團分化瓦解的政策。憑這一點,主犯賴昌星恐怕就不會回來投案。也許當局就不想他回來投案,怕牽涉到更多和更高級別的領導人。 其三,被判死刑的十四個人中,最高的是市一級幹部,沒有省級幹部。如果市一級幹部有這樣大的能耐,犯下這樣震動全省全國的案子而長期橫行無阻,必然是犯罪天才,就是公安部的一個副部長李紀周也沒有這樣大的權力和本事。且看此案最高涉及到什麼人。 涉及到八百億人民幣和數百名官員而且歷時十年的世紀大案,需要槍斃這樣多人,請問當時的總理和總書記自己一點也沒有責任嗎?以爲殺光了這些貪官自己就可以逃脫了責任嗎? 中國大面積的貪污腐敗歸根結底是制度問題,「一黨專政」沒有權力的制衡和民衆及輿論的監督,整個黨都有罪,特別是黨的領導人。而且黨的領導人本身也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犯規和政策,上行下效,才使腐敗蔓延。 例如今年年初中紀委第四次全體會議提出領導幹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可是我們也知道,江澤民身爲黨的總書記是「領導一切」的,他的兒子江綿恆怎麼可以經商呢?而且江綿恆自己身爲中國科學院副院長是副部級的領導幹部,怎麼可以自己在做官的同時還身兼上海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亦官亦商,高調同臺灣鉅富王永慶的兒子王文洋合作辦企業。難道因爲他是江澤民的兒子就可以例外嗎?現在對貪官污吏動輒處以極刑,小心將來剃人頭者人亦剃之。(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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