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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論法自己卻違法
 
2000年10月3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檢察日報》10月3日卿成報導,近日,某電視臺一個普法欄目報道了這樣一個案例:河南某地農村兄弟倆,因家庭經濟拮据,弟弟便主動輟學,外出打工供哥哥上學。哥哥考上大學後,弟弟爲給哥哥籌集學費,不惜鋌而走險盜竊他人財物。案發後,哥哥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終於答應配合公安機關,設計將弟弟緝拿歸案。因弟弟作案時只有17歲,屬未成年人,法院於是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緩刑五年。筆者注意到,該節目主持人在以案說法中,明知罪犯是一名剛剛17歲的未成年人,仍在節目中將罪犯的真實姓名、住址公之於衆,而且該未成年罪犯的面容多次在電視畫面上不經過技術處理便直接出現。筆者認爲,這種做法明顯違法。

1999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很顯然,前述節目中公開披露未成年罪犯姓名、播出不經處理的圖像資料的做法,違反了此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這種違法報道的做法並非僅此一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乃至在法制類報刊、節目中也經常出現,這的確值得我們深思。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希望我們的新聞工作者在宣傳法制,教育別人學法、守法的同時,千萬不要忽視了自己的學法、守法。否則,一邊教育別人遵守法律,一邊自己又作出違法的舉動,將會貽笑大方。(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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