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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論法自己卻違法
1999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很顯然,前述節目中公開披露未成年罪犯姓名、播出不經處理的圖像資料的做法,違反了此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這種違法報道的做法並非僅此一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乃至在法制類報刊、節目中也經常出現,這的確值得我們深思。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希望我們的新聞工作者在宣傳法制,教育別人學法、守法的同時,千萬不要忽視了自己的學法、守法。否則,一邊教育別人遵守法律,一邊自己又作出違法的舉動,將會貽笑大方。(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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