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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可以与“官”对簿公堂
 
2000年10月24日发表
 
【人民报24日讯】行政诉讼,人们俗称为“民告官”,它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通过行政诉讼,民可以与“官”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辨明是非曲直,理清争议焦点,消除双方误会,促进依法行政,这乃当前依法治国、立法、执法之要义。然而,据笔者了解,江西省会昌县法院自1989年成立行政审判庭以来,所审理的二百余件行政一审案件,被告方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而没有出庭的竟占95%,有的甚至采取“不出庭、不应诉、不举证、不履行”的“四不政策”。
  
  老百姓敢于告“官”,实在艰难,实在不易。为打一场官司,老百姓慎之又慎,多方取证,多方筹集诉讼活动经费,花钱请律师,有的从很远的地方来法院参加诉讼。相反,坐镇在县城、出入坐小车的“长官”,一次说“工作忙”不能出庭应诉,似乎可以说是实际情况,而95%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还是未出庭应诉,这又怎样面对法律、面对平民百姓?
  
  长期以来,那种“民不得告官”的陈旧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有的认为,堂堂一个行政领导怎么能和一个小小老百姓对簿公堂?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是有意让行政机关“献丑”。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宗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理所当然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来说,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关工作人员去参加旁听,算不算工作?应肯定地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际上是上一课生动的法制课,何乐而不为呢?即使官司输了,也只能说是输给了法律,输给了不依法行政,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罢了。
  
  人民法院一定要坚定信心,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继续宣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让行政诉讼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活水源头;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大胆受理、敢于判决,是解决行政诉讼受案难、审理难的关键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威信所在。只要我们牢记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信会有更多的行政长官乐意坐在被告席上,从根本上转变那些陈旧的传统观念。

(南方网 )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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