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敗鬥爭中,「發現一個懲處一個!」是我們聽得較多的一種說法。
然而,能否「發現」,「發現」得早還是遲,「發現」的層次與深度如何,結果往往大相徑庭。有的腐敗分子永遠不會被「發現」,有的腐敗分子被發現後還要繼續腐敗一些年月才能被揪出來。這種「發現」結局的差異,是「發現」本身的差異造成的。
主動的發現。大凡腐敗分子,無論是搞錢,還是沉湎於聲色犬馬,無論是賣官鬻爵,還是權錢交易,不會示之於大庭廣衆,而是謀之以暗室、行之於人後。但既有污行,就很難不露蛛絲馬跡。胡長清的劣跡,不是在他行賄受賄之時被發現的,而是在有關部門得知他請假離境(去香港)而實際未離境後迅即跟蹤追擊才被揭露出來的。這樣的「發現」,體現出反腐敗鬥爭的質的要求。
被動的發現。有的反腐部門,習慣於將自己的工作定位在辦公室接投訴電話、看上報材料,或者只熱衷應付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這樣有時也能有所「發現」,但他們遠離第一線,主觀與實際容易錯位,與羣衆有隔膜,往往疏忽漏掉了有價值的線索。這是對反腐鬥爭的性質、緊迫感缺乏足夠認識,往往使「發現」事倍功半,直接導致反腐敗高成本、低效率。
偶然的發現。或者豪宅被盜不敢報案,或者被盜鉅額財產只報些微損失,最終案件破了才由偷兒順藤摸瓜摸出一個蛀蟲;或者是A案牽出B案,拔出蘿蔔帶出泥。但這類發現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因此鬆懈鬥志,坐等好事上門。
被迫的發現。有些地方,腐敗事實已是公開的祕密,腐敗分子已猖獗到肆無忌憚的地步,怨聲載道,民心思治,就連村姑牧童也譴責不絕,可反腐部門卻充耳不聞,照樣睡得着、吃得香、不行動,有投訴不受理,接狀紙不立案。羣衆不甘心,爲了撥雲見日,層層上訪,級級告狀,直至驚動黨中央、國務院,或者引來《焦點訪談》採訪曝光。事情鬧到這一步,必有上級工作組下來坐鎮,加之高層領導批示嚴詞追究,再怎麼裝聾作啞也難以搪塞過去了,於是像姚曉紅一類早已臭名昭著的腐敗分子才不得不被「發現」出來。
由此可見,「發現論」---「發現一個懲處一個」的關鍵詞是「發現」;沒「發現」便無以懲處。只有發現了腐敗事實,才能懲之有據,依法定罪;只有發現得及時,才能讓腐敗分子儘快地露出廬山真面目,最大限度地壓縮他們肆行腐敗的時空,減少國家和人民的損失。(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