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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官員做廣告獲取利益是否正當
 
2000年10月23日發表
 
【人民報23日訊】湖南一位政府官員,以「解放思想,促進經濟發展」爲名,親自上電視爲某企業做產品廣告,官員獲得了不少的費用,而該產品也在當地聲名鵲起,銷路大增。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針對在任的政府官員能否爲企業做廣告,並以此獲得個人收入的問題,當地民間展開了討論。有人認爲,政府官員做廣告,利用的是他的知名度,而這種知名度是他依靠職務優勢形成的,是一種工作上的便利,因此,政府官員在任內爲企業做廣告,並以此獲得收益,是利用職務之便,從廣義上講,屬於腐敗行爲。此外,從廣告心理學上講,政府官員做廣告之所以效果好,利用的是公衆對政府的信任,但這樣久而久之,會影響政府的形象,損害政府的權威性。

支持者認爲,政府官員也是人,他爲企業做廣告,儘管利用了職務形成的便利,但受衆在收看廣告時,畢竟是基於對廣告角色、廣告創意等廣告內容的認同,其最終的廣告效果,還決定於產品的質量。而且,即使是政府官員,他的信譽也不僅僅是依靠職務取得的,更要依靠自己努力工作和道德品質來取得,既然是個人的努力,爲什麼不能鼓勵這種個人的努力在現實生活中獲得正當的利益呢?

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韓國總統金大中爲了挽救本國經濟,曾經親自出馬爲韓國旅遊業做廣告,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雖然,金大中並未收費,但是,總統做廣告,利用了他的政治聲譽是無疑的。總統的聲譽屬於全體國民或者國家,而通過總統的廣告行爲,總統的聲譽演變成了旅遊業這一個別業界的利益。按照我們某些人的觀點,國家的利益變成了某一部門或者行業的利益,也同樣不可取。但奇怪的是,幾乎所有的韓國人乃至全世界的有識之士都爲金大中總統的行爲叫好。究其因,總統利用自己的特殊優勢,爲企業謀求正當的利益,從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恐怕是關鍵所在。

官員首先是一個人,一個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權利的完全意義上的公民,只要普通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非經法律法規特別限制,官員同樣也應該享有。通過自己的合法勞動獲取報酬,是公民的正當權利,這樣的權利,我們的法律法規對官員未加限制,官員也同樣享有。如此,官員通過自己的出演廣告勞動而獲取利益,就是正當的了。(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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